动科普|交友变“交钱”?当心交友软件暗藏“诱导消费”******
【万万没想到!App花样套路大解密④——交友平台篇】
一对一交友、秀场直播、语音陪玩、视频直播……近年来,社交交友类应用逐渐深入到终端用户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一些社交App打着交友名义进行“情感欺诈”,不仅侵犯了用户权益,更严重影响了网络生态。接下来,我们来盘点部分社交交友类App中暗藏的风险。
风险一:应用内存在低俗色情内容
①低俗挑逗性聊天内容
用户收到低俗挑逗性的聊天内容,包括充斥性暗示的文字、语音或是图片。
②社区内存在低俗色情内容
有些社交交友类应用具有用户社区或论坛模块,本意是为了增强应用的社交性,但部分社交交友应用缺少对社区论坛内用户发布内容的监管及审核,导致社区内出现低俗色情内容。
③用户个人简介中存在低俗色情内容
部分社交交友类应用对用户提交的个人简介等资料审核不严,在用户个人简介中存在低俗色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含性暗示的图片或文字等,有些应用还存在为色情平台引流的情况。
风险二:应用内存在诱导付费行为
交友类应用常见产品模式是限制用户的发言次数或视频通话功能,需要用户付费充值使用。然而,部分交友应用在用户注册或登录后发送大量交友信息,或发送视频聊天等,通过一些不合规行为诱导用户付费。
①应用内的概率性游戏公示不合规
用户使用应用内代币参与游戏,最终能否获得更高代币价值的奖品,存在一定概率。按照规定,这类游戏需公示虚拟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概率。但是一些应用没有公示明确的奖品抽取概率,诱导用户进行不理智的充值抽奖。
②主动弹出视频通话诱导用户付费
部分应用会主动弹出视频通话邀请,这些邀请往往来自于用户没有主动交流过的对象,在邀请页面会放上提前录制好的女性用户视频,诱导用户付费接听。更有甚者,在应用后台频繁弹出视频通话邀请。
③频繁发送定制化消息诱导用户付费
部分交友类应用还会限制用户发送消息,用户想要聊天需要付费充值。此类交友应用中存在给用户频繁发送大量聊天消息的现象,这类聊天信息有明显的话术痕迹,通过这种方式增加用户的留存率,诱导用户充值发言。
风险三:应用内存在擦边博彩的游戏玩法
一些交友类应用在应用内设置概率性游戏,比如,抽奖、砸金蛋、盲盒机等。这种游戏玩法跟博彩趋同,充当赌注的虚拟道具或货币最终会与现实货币挂钩。
①用户通过充值获得代币参与概率性游戏
部分社交交友类应用存在转盘抽奖等概率性游戏。用户通过充值获得代币,如积分、钻石一类的应用内货币,可以用于参与此类概率性游戏。
有部分应用设置了只能用于参与概率性游戏的代币,应用内的代币目的是为了购买娱乐性、表演性服务,但当代币只用于概率性游戏时,其目的已经偏离了代币的初衷。
②应用存在将概率性游戏奖品变现的途径
在用户参与概率性游戏获得更高价值的奖品后,擦边博彩的游戏玩法还会存在用户能将此类奖品变现的途径,使得当赌注的虚拟道具或货币最终与现实货币挂钩。
比如,用户通过将代币、虚拟道具等打赏赠送给自己账号,最终可以将参与游戏获得的奖品折换成现实货币。
风险四:应用的青少年模式不合规
部分交友类应用提供了直播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应设置青少年模式,禁止未成年人观看直播和充值打赏。然而,这类应用的青少年模式大多形同虚设。
①没有提供青少年模式
部分应用提供直播服务,有打赏功能,但是这类应用以未成年身份注册时能正常使用,且不会对用户进行限制和提示用户开启青少年模式。应用内也找不到青少年模式的开关。
②青少年模式无效
部分应用虽然有青少年模式的开关,但在青少年模式下应用内容和功能都没有明显变化,同样可以观看直播,进行充值付费打赏等。
风险五:应用的实名认证功能不合规
交友类应用通过实名认证:一是可以确保用户的真实性,更有利于平台监管;二是可以有效预防网络诈骗;三是严格的实名认证机制能起到保护青少年,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网络环境的作用。
然而,有部分交友类应用的实名认证并没有验证审核,用户提交虚假资料也可以通过认证,还有部分应用没有实名认证机制。
专家提醒
内容安全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线,也是互联网行业的行为底线。网络社交平台在为用户提供人际互动良好体验的同时,也容易助长一些违法犯罪和社会不良现象。对于用户来说,要以健康的心态参与网络平台社交互动,切忌抱着“猎奇”“猎艳”等不良心态,避免落入犯罪分子编织的“陷阱”。与此同时,平台应加强监管治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维护行业良好秩序。(部分内容综合自人民日报)
监制:张宁 策划:李政葳 制作:姚坤森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